亲爱的孕产妇及家属:现将开具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有关办理事宜告知如下:
1.婴儿父母户口本原件复印件(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)。
2.婴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双方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的同一面)。
3.婴儿父母为军人的,需提供其所在部队出具的本人为现役军人证明。
4.婴儿母亲户籍是长春的还需要《围产期保健手册》的回执单。
5.办理人如不是婴儿母亲本人,还需婴儿母亲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。
6.婴儿起好名字(婴儿姓氏只能随父母做任意一方),一经打印不予更改。
7.60天之内在我院办理,超过60天去上级单位办理,办理前需来我院办理相关手续。
8.我院定于每周一、三、五为开出生证日(法定假日除外),地点为:医院一楼(孕校),其他时间不予办理。
*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,请妥善保管。